李威03 发表于 2021-2-28 05:40:14

名单内的企业,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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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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