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1-2-25 10:29:40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税〔2019〕15号 关于同意变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变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税〔2019〕15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商请变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收悉。根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的批复》(沪委编委〔2019〕2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由原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变更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二、请你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同意市旅游培训中心对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收费的复函》(沪财预〔2003〕7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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