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7]28号
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税委会28号 2007-12-31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粮食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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