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17号
税委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税委会17号 2008-5-14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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