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如何账务处理?
我们公司为一家生产销售机器设备的企业,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11月先发货,次月再收取款项并开票。根据收入准则的要求,我们公司在 11 月发放货物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就导致了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请问该种情形下,我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描述,属于正常的税务与会计差异,会计上可以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一、执行旧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1、发出货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2、开票收款(收款开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同时结转: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账务处理
1、发出货物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2、开票收款(收款开票)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合同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如有调整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税务处理
根据咨询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虽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是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所以在货物发出的11月,增值税申报时应进行调整减少当月计税依据,而在次月(12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后再做相反调整。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一定要坚持正确的税会差异处理方式,不要有什么担心,只需要留存备档好相关的合同等证据材料即可,即便将来有税务局检查也是能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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