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目录: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大连/沈阳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大连/沈阳市残保金审核方式及所需材料
4楼:大连各区市县残疾人职工审核认定窗口联系方式
5楼:沈阳市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6楼:现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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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及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区政策
1.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辽财非〔2015〕959号)
2.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41号)
大连:
3.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
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7〕32号)
5.关于2020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6.关于2020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通告
沈阳:
7.关于开展2021年度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大连/沈阳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5%。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申报时间大连:2020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自2021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20年度残保金征收工作,自2021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依据】关于2020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沈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四、办理条件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大连、沈阳残疾人到手工资均≥1810),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残保金计算方式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审核方式:一、窗口审核: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持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两份2.法人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2020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5.用工备案表6.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7.社保缴费单8.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审核窗口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二、网上审核:(文末支持下载: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主申报系统登陆流程及操作手册)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可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sso.lnzwfw.gov.cn/ids/)自主申报,申报完成后打印《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依据】关于2020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2020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网上申报流程
沈阳市: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4月1日起,携带2020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一、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审核市直机关及市级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纸质申报表及电子版申报表);2. 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 2020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的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请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的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审核系统自主申报。文末支持下载: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主申报系统登陆流程及操作手册
【依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大连各区市县残疾人职工审核认定窗口联系方式
区市县地址咨询电话
市 本 级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3号综合窗口(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65850265
中 山 区中山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313室(中山区鸣鹤街28号)82665853
西 岗 区西岗区残联一楼(西岗区香园街2号)39619184
沙河口区沙河口区残疾人联合会105室(沙河口区西安路4号)84548065
甘井子区甘井子区残疾人联合会201室(甘井子区迎客石广场1号)8650746986560274
旅顺口区旅顺口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02室(旅顺口区五一路孙家街189号)86390635
金普新区金普新区残疾人服务中心(金州区胜利路419号)87833500
普兰店区普兰店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普兰店区南山路480号)39151911 39151907
瓦房店市瓦房店市残联307室(瓦房店市前进街金銮路67-1号)85691787
庄 河 市庄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一楼残联窗口(原庄河市政府行政大厅)89867601
长 海 县长海县残疾人联合会(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51号)89890157
长 兴 岛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710室(长兴岛长兴路600号)85281519
高 新 区大连高新区公共服务中心C厅管委会综合窗口6-10号84799852
沈阳市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 8623215286210050和平区 23314010-811沈河区 24855089大东区 62431508铁西区 25527031皇姑区 86418008于洪区 81687107苏家屯区 89114644浑南区 23751907沈北新区 89605866新民市 87856799辽中区 87883670法库县 87119523康平县 87342814
现行优惠政策1.分档减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辽财非〔2015〕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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