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3:40:13

(渝财规〔2019〕13号 2019年11月15日)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9-03613 [ 发文字号 ] (渝财规〔2019〕13号 2019年11月15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

   

全市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经研究决定,就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16日—2019年4月4日期间(新旧政策之间),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符合渝财规﹝2019﹞3号文件财政奖补条件的,按渝财规﹝2019﹞3号文件政策执行。
二、“第七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3年培育期实施奖补”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1、“以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是指以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的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2、“缴纳的增量部分”,是指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部分的增量。
3、“3年培育期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奖补”,是指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3年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奖补。超过3年且在文件有效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按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奖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渝财规〔2019〕13号 2019年11月15日)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