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0 13:45:5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

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规范。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力求办法科学、结果合理。
二是适度激励。资金分配既有利于均衡少数民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适当考虑相关地区的财政贡献因素,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注重平稳。在统一规范分配的前提下,保证各地分享的转移支付额不低于以前年度的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转移支付范围
(一)湘西自治州本级及所属县市;张家界市本级及所属区县(不含慈利县)。
(二)少数民族自治县(包括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三)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包括石门县、慈利县、江永县、会同县、绥宁县、沅陵县)。
三、转移支付总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总额由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省安排的转移支付组成。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分为民族州转移支付和民族县转移支付,前者分配到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后者分配到少数民族自治县;省对中央转移支付进行适当配套,并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资金分配办法
资金分配主要依据标准收支缺口、上年度上划增值税增量两个因素,两者权重分别为0.7和0.3。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补助资金总额×[该地标准收支缺口/∑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民族地区标准收支缺口×0.7+该地上年度上划增值税增量/∑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民族地区上年度上划增值税增量×0.3]
其中:标准收支缺口为根据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该地标准收支缺口。
按照本办法分配转移支付,如果某一因素分配系数出现负数,该因素分配系数按零处理,确保该地转移支付资金不低于上年水平。
五、资金下达和使用
省直管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发文下达,抄送市财政局;非省直管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下达到所在市,同时抄送给相关非省直管县市区。对湘西自治州的转移支付资金,省下达至州本级,由湘西自治州按本办法结合该州实际分配到所属县市,并上报省财政厅。
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地区要切实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将资金重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等领域,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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