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0.14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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