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 22:06:0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10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109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2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我区确定呼和浩特市作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
二、呼和浩特市财政、地税、保监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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