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诵读』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民法典诵读第十八期
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法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被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07/688_1609968607233.jpg?width=589&size=8886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朗读者:陈金魁(机关服务中心)
编辑: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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