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税·微视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保金如何实行分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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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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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保金如何实行分档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超过30人的企业,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至1.5以内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含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因残保金是本年度征收上一年度的费款,该政策适应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应的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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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编辑:侯树强
审核: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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