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30 10:01:08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0.12.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纳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8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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