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关于同意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函》(沪水产办〔2006〕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经营发证环节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取消收费后,本市渔政部门仍应加强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管理,继续依法做好运输准运证发放工作。
三、请你办收到本函后抓紧落实取消项目工作,并通知有关执收部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购买证》项目注销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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