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9 11:46:32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稳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调整
1.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使用待分配预算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未启动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部门预算管理序列,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政府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应仍用于政府采购),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每个未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调整一次,已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调整。
3.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发出采购公告或者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作为确认采购项目已启动的标志。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1.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实施,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市财政局当年结账日前)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前急需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可申请提前实施政府采购,若实施采购后政府采购计划未予批准的,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预算单位自筹解决。
2.采购项目执行完毕,指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和程序实施采购,并按资金拨付程序将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执行完毕的已启动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可按部门预算管理序列,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以市财政局收到延期执行申请为准),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执行。每个已启动的工程类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5.规定期限(含延期执行期限)内未执行完毕的采购项目,未执行的预算指标由市财政局予以核销。预算指标核销后,继续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预算单位自筹解决。
三、政策衔接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及以前年度编号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6〕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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