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9 10:50:23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元)
调整后月标准(元)
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
585
657
72
社会孤老残幼
585
657
72
司法老残
585
657
72
重残无业
城镇
585
657
72
农村
4680/年
5616/年
936/年
散居归侨
城镇
737
827
90
农村
640
718
78
宽释人员
城镇
737
827
90
农村
640
718
78
因公致残知青
737
827
90
纠错人员
737
827
90
摘帽人员
737
827
90
港台回归人员
737
827
90
潘案人员
737
827
9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737
827
9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372
1540
168
农村
1142
1282
140
特赦托派
1814
2036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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