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受理事项,仅适用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 《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受理事项,仅限于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同步公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路,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税总发〔2018〕26号等文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办税人员实名认证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 135个事项。 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同步发布,包含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等内容,纳税人可自行查询。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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