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3 10:06:11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化科技计划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政厅、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借鉴科技部和发达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016年9月22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决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对规范使用和管理财政科技经费提出了新要求。
重大专项自2015年设立以来,我区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当前的重大专项经费使用参照2008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保证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规范重大专项经费监督管理,亟需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重大专项的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主要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二是《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
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四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
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
六是《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三、起草原则
(一)遵循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客观规律,完善管理政策,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治区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重大专项经费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全区经济发展主战场,重点支持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集中创新资源,在设定的时限内进行协同攻关。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重大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大专项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督检查和公示机制。
(五)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推进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目标导向的追踪问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起草过程
2015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后,财政厅、科技厅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多个领域专家组成起草组,启动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特别是在2016年9月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后,结合大会精神,起草组一方面加强了对国家和先进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的调研学习;另一方面加强了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对《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系统学习的基础上,还借鉴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兄弟省份的做法,为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起草组围绕科技计划改革及科技规划的新要求、简化程序、下放预算调整权、放宽经费使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等专题开展研讨,并结合我区科技工作实际,起草了本管理办法初稿。2017年3月17日和4月11日,两次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经费管理办法》。
五、框架和主要内容
《经费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经费开支范围、项目预算管理、项目财务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共41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重大专项经费的来源、经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经费管理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共3条,确定重大专项经费支持的范围、额度和方式。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共4条,明确重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章项目预算管理,共10条,包括重大专项经费项目收支预算编制、评审,经费下达、预算调整等。
第五章项目财务验收,共7条,包括项目财务验收时间、程序、结余经费处理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共12条,明确了重大专项经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责任追究等。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3月17日,向各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共有教育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6个单位提出10条意见。经研究,共采纳吸收9条,未采纳1条(具体见附表1)。4月11日,第二次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附表: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
附表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意见来源
具体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1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
第一章第三条建议修改为“重大专项经费由创新办统筹管理,财政厅、科技厅、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分级管理”。
采纳

2
发展改革委
2
第19页倒数第10行,“……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中,建议修改为对“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理由:依照本系列制度的《广西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六条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而自筹经费按照最低的比例1:1配套的数额不低于300万(按照惯例实际是需要1:3的比例配套),根据我区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能通过自筹方式配套如此高数额货币资金的科研院所极少,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再斟酌此项门槛条件。
采纳
只强调企业按比例配套经费,未对科研院所有配套经费要求。
3
水利厅
3
第八条(第15页)关于劳务费的发放,建议对研究过程阶段性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考核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将劳务费的发放与成果质量水平挂钩,便于实际操作。
采纳
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
4
林业厅
4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十六页第八条第五款:提出“专用业务费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建议提高至20%。
未采纳
不符合中办发〔2016〕50号精神。
5
广西科学院
5
第17页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建议改为“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沟通等活动”。
采纳
根据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行修改。
6
第20页 第十一条建议“在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后补充“建议申报单位的财务人员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
采纳
第29条已有相应内容。
7
第21页 (四) “课题”改为“项目”全文应对课题及项目用词统一。
采纳
详见第十六条(四)。
8
第22页 第十八条“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资产、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建议改为“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资产、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出售收入”。
采纳


6
教育厅
9
第八条:(1)关于劳务费开支范围
劳务费开支范围可列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需要引进的人才的劳务性费用,属于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创新。但现行政策一般不开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长期合同关系的人员的劳务性支出,比如高校的在编教职工是不能在科研项目中获取劳务费的。
----建议本条内容需再斟酌发放劳务费的范畴或课题绩效的支出比例。
采纳
根据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行修改。
10
第八条:(2)差旅费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建议改为:“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及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采纳
此项内容相关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7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计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药局、自治区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北部湾办、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农科院共20个部门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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