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0:21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223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223

财税法〔2016〕2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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