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18 10:35:24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合肥、淮北、蚌埠、淮南、六安、芜湖、马鞍山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期调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确定的我省奶制品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具体贴息利率、补贴比例仍按财政部〔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财政局应将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指定奶制品企业。
三、申请贴息企业原料奶收购贷款未到期的,不需提交偿还本金凭证复印件。
四、各市财政局要按照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07号)要求,认真审核汇总企业贴息申请,并于5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金融处。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相关附件:
财金22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