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省农垦局、省监狱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农改〔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扎实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下简称化债)工作,确保化债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农改〔2008〕21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对象
老省辖8市人民政府、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人民政府、省农垦局、省监狱管理局为化债工作考核验收的对象。其中,老省辖8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的化债工作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的原则
相关附件:
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考核验收办法.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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