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精神,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名单见财工字〔1996〕63号文件。
附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抄送: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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