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疫情防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铁路运输企业多次组织运力,运送用于疫情防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如果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可以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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