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5 04:10:07

税问12366 | 享暂不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未享优惠的可否追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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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的利润再投资行为,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7)88号文的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的规定进行追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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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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