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财税5号 2004-02-19注:依据财税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S06336C型小汽车,按照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3号)规定的日期减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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