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吧!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516_1605012906252.gif?width=300&size=7816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959_1605012906324.png?width=16&size=40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982_1605012906384.png?width=639&size=2843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586_1605012906468.png?width=900&size=98915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798_1605012906533.png?width=27&size=789
推荐阅读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333_1605012906632.png?width=27&size=810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583_1605012906713.png?width=27&size=789
?电子税务局热点答疑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
?“两增加,两调整”,3分钟为您解码纳税信用最新变化!
编辑设计:北京昌平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350_1605012906769.gif?width=200&size=51776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701_1605012906818.png?width=362&size=31071
分享 赞 在看 三连点,转给更多的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