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字10号 1996-02-09注:根据财法字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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