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楚涵 发表于 2020-11-7 10:28:52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46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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