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问答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一、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新政策?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二、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适用新税法规定?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除了调高减除费用标准,还有什么其他变化?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维持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四、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举例说明: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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