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及时转发文件的同时,为加强税收新政策的宣传,便于纳税人了解和享受捐赠新政带来的实效,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如下:一、哪些股权可以作为捐赠的标的物?
45号文规定的捐赠是指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的范围包括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受赠对象要满足什么条件?
45号文规定捐赠接受方,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外的范围进行的股权捐赠不适用45号文的规定。
三、捐赠行为有何限制?
45号文规定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向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45号文规定。
四、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 股权捐赠是否确认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股权捐赠应当视同股权转让确认收入。
2.按什么金额确认转让收入?
股权捐赠应当视同股权转让确认收入,收入额按照45号文的规定以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转让收入。
3.捐赠额如何确定及扣除?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4.合法票据有哪些?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政策生效时间及衔接问题如何处理?
45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文件发布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案例解读
例:甲公司将其拥有的A公司5%股份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发展中国慈善事业,该项捐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于2015年12月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取得捐赠票据,未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5%股份初始购入成本为1000万元,2015年12月股权账面价值10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300万元,甲公司2015年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0000
甲公司税务分析:
1.股权捐赠转让所得问题。股权捐赠按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认视同转让收入1000万元,结转视同转让成本1000万元,不存在转让所得。
2.股权捐赠额的确定。股权捐赠额应当按照捐赠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即捐赠额为1000万元。
3.股权捐赠纳税调整金额。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因此扣除限额=3000*12%=360万元,股权捐赠额1000万元中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即1000-360=640万元,应当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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