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每日一税】《逃税罪未被追究刑责,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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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未被追究刑责,为什么呢?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7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滴,纳税人触犯刑法犯逃税罪,很可能被追究刑责。可是,犯逃税罪不被追究刑责,为什么呢?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整理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逃税罪
逃税罪,我国刑法称之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纳税人犯逃税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的判断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注意:不含10%。这点很重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结:企业犯逃税罪的,单位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责。
二、企业犯逃税罪,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被追究刑责的两种情况
1.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企业犯逃税罪,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例01:2018年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BB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后15日内缴清。范BB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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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必须要注意的是:犯逃税罪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仍然会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责
企业行为被认定构成逃税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案例02:2018年1月18日起对紫阳某某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紫阳某某公司在2016年度采取不申报和少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69651.86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30120元,房产税39216.86元,印花税15元,契税300元。在2017年度采取不申报和少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69351.86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30120元,房产税39216.86元,印花税15元。紫阳某某公司在2013年度采取不申报纳税的方式,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549.99元。2014年度采取不申报纳税的方式,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120元,印花税3584.30元。2015年度采取不申报纳税的方式,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120元,印花税95元。紫阳某某公司自2013年至2017年共少缴纳税款215473.01元。
2018年8月紫阳县税务局对紫阳某某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紫阳某某公司限期申报补缴税款。因期限已过,紫阳某某公司仍未缴纳税款。紫阳县税务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紫阳县公安局移交紫阳某某公司涉嫌逃税案。经查:2016年度紫阳某某公司应缴各税种税款合计201237.12元,逃避缴纳税款69651.86元占应缴税款比例为34.61%。2017年紫阳某某公司应缴各税种税款合计74559.36元,逃避缴纳税款69351.86元占应缴税款比例为93.02%。
另紫阳某某公司在紫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5月补缴印花税3709.30元,契税300元,缴纳罚款4009.30元,滞纳金5950.27元。
截止2020年5月13日,紫阳某某公司缴清了所欠所有税款。
2020年9月7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紫阳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请参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告单位紫阳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犯逃税罪一案刑事判决书——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924刑初39号)
综上所述,企业犯逃税罪未被追究刑责的,要么是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要么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
思考:S公司犯逃税罪,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也应免予行政处罚?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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