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16 03:16:19

【税收点亮生活】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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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立法4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主要针对外籍个人征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人定义、征税范围、计税方法、征收管理等制度安排也都随之有了深刻变化。今天继续来了解一下“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
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在变化,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初心不变。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较窄,仅列举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和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6项所得类型,税目数量有限。
1993年第一次修正后,应税所得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5项所得类型,征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8年第七次修正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到了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非居民个人仍然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适当的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是税制建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税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征税范围是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相应扩大和调整,既是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制体系的合理之策,也是堵塞征管漏洞、防范国际逃避税的必要之举,更是维护我国税法权威、彰显我国税收主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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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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