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那些事儿!
一、结合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进行学习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解析】(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令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注意三个限制:一是根据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合伙企业是不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二是根据财税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题学习
(四)哪些人需要汇算清缴
注意: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稳定性;(2)经营的持续性;(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风险点提示: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计算应补税额】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1)业主工资4.8万;(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应纳税额=40.172×30%-4.05=8.0016万;应补缴税额=8.0016-3=5.0016万。
(五)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注意:如发生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过渡期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例解2018年度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缴应补税额计算例:张某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度该业户全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张某无综合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张某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张某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张某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一)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张某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00×9-5000×3)×35%-14750)×9/12=29231.25元。
(二)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张某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46500)×20%-10500)×3/12=5050元
(三)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9231.25+5050-5690=28591.25元。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2.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4.财税〔2003〕158号(规范个人投资者征管)5.财税〔2008〕65号(调整税前扣除标准)6.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先分后税)7.财税〔2010〕96号(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8.财税〔2011〕62号(调整费用扣除标准)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10.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第一,第三条已失效)11.《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12.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1至附件3废止)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18.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相关热点问题
一、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哪些情形?答: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在什么时间申报?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别是什么类型的企业?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如何确定?答: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比例。
五、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合伙企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当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时,可否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可进行商业健康保险及税延养老保险等事项扣除。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可在申报本年度最后一个月或最后一个季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时,进行商业健康保险及税延养老保险等事项扣除。如被投资单位在年度中间注销的,可至税务局办理申报扣除事项。
八、成本费用主要包含哪些部分?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享受哪些扣除?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十、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如何计算扣除额?答: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抵扣如何计算扣除额?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当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时,如何申报缴纳税款?答: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十三、重复扣除项目如何调整?答:可以通过填报“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和“应调整的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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