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问: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386_1601463911200.gif?width=64&size=21256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344_1601463911260.png?width=900&size=98915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272_1601463911318.gif?width=137&size=15871
推荐阅读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一张图告诉你
?税前扣除相关热点问题!
?节前民生大事件,速看!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540_1601463911412.png?width=552&size=24082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445_1601463911499.gif?width=486&size=15899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