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6 01:50:44

致全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第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的金额应填入季度申报表L15栏),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同2020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并缴纳。
选择延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您的合法权利,感谢您的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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