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4 17:35:17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4/938_1600940115474.gif?width=639&size=1106220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4/364_1600940115897.mp4


相关问答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4/389_1600940115590.png?width=640&size=49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重庆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4/824_1600940115632.gif?width=640&size=137446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4/186_1600940115704.gif?width=637&size=29846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