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18 01:05:10

【漫画】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一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8/846_1600362309575.gif?width=640&size=1439576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8/209_1600362309814.png?width=800&size=712244

问:今年年初,我刚开办了一家小型超市,在税务局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生产生活都恢复正常了,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政策?
答:是可以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明确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您是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是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文化教育服务公司的会计,请问我公司所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8/619_1600362310007.jpg?width=900&size=57310
长按二维码关注【双鸭山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8/303_1600362310102.jpg?width=720&size=7326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漫画】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