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河北
›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8 11:52:11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