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增值税税率问题
降低增值税税率内容导航https://taa.wkinfo.com.cn/topicFiles/61000000656/img/p1-1.jpg
https://taa.wkinfo.com.cn/topicFiles/61000000656/img/p1-2.jpg
https://taa.wkinfo.com.cn/topicFiles/61000000656/img/p1-3.jpg
https://taa.wkinfo.com.cn/topicFiles/61000000656/img/p1-4.jpg
https://taa.wkinfo.com.cn/topicFiles/61000000656/img/p1-5.jpg
销售或进口税率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变动表
变动阶段2016.5.1 全面营改增2017.7.1 简并税率2018.5.1 降税率2019.4.1 降税率
税目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17%17%16%13%
销售或进口列举货物13%11%10%9%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1%
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6%6%6%6%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查询全税种现行税率,欢迎使用威科智能工具 https://taa.wkinfo.com.cn/topicFiles/61000000656/img/6.png
农产品扣除率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一般货物的农产品实行加计扣除。
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变动表
2016.5.1 全面营改增2017.7.1 简并税率2018.5.1 降税率2019.4.1 降税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3%11%10%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13%扣除率不变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出口退税率
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为适应外贸企业需求,设置出口退税率过渡期,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过渡期政策。专家解读1—过渡期出口退税率的确定2019年6月30日之前(含2019年4月1日前),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对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贸易企业,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4月1日之前适用16%退税率的,继续按16%计算免抵退;4月1日之前适用10%退税率的,继续按10%计算免抵退。由于原退税率大于现征税率,在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征退税率之差会出现负数,公告明确,把负数换成零参与计算。参考文章:《增值税政策调整:税率、抵扣、抵减、退税》(王冬生,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中税税务专家全文解析2019年增值税税改新政》(丁以文、崔巍,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专家解读2-时间的确定(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1)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除第1项以外的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3)不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参考文章:《中税税务专家全文解析2019年增值税税改新政》(丁以文、崔巍,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专家解读3—建议根据39号公告,调整前的退税率将沿用至2019年6月30日,因此,我们建议在商业可行的前提下:贸易企业:建议对按照16%和10%税率采购的出口货物劳务于6月30日前完成报关出口生产企业:建议在6月30日前完成报关出口以取得更高的退税率参考文章:《2019年4月1日最重要的大事,增值税减税政策来了!》(致同中国)
离境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离境退税政策变动
2011.1.1 海南试点2015.1.6 符合条件的地区实行2019.4.1 降税率
离境退税率11%11%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法规依据《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发票开具衔接
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针对税率变动开票的衔接问题,《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进行了明确规定。1、发票税率的确定原则开具何种税率的发票,大原则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适用调整前的税率;4月1日及以后的,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参考资料《增值税政策调整:税率、抵扣、抵减、退税》(王冬生,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2、 发票开具问题的解决(1)4月1日前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后,出现问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4月1日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票需补开发票,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3)4月1日后税控系统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1、2条情况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3、 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当按照总局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2)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