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灵活用工财税政策汇编——公司法篇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财税结算业务中《公司法》的相关内容,Tax100特将涉及内容整理于本帖,以供大家学习、查询。本帖为连载帖,后续我们也会进行持续更新~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116615-1-1.html
1.定义: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特点:性质比较灵活,多渠道灵活就业,可以是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也可以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商贩。
3.设立条件: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4.建账方式: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以上条款参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5.清算注销: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管理模式: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经营模式: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条款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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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条例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62761-1-1.html
1.定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与“公司”相比为非法人组织。
3.设立条件: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建账方式: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5.清算注销: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管理模式: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7.经营模式: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此条款参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8.盈利模式:不涉及多人分配。
合伙企业:
【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条例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62792-1-1.html
1.定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特点:合伙企业也是"企业"与“公司”相比为非法人组织
3.设立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账方式: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清算注销: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6.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此条款参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7.盈利模式: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公司: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相关链接】https://www.tax100.com/thread-259-1-1.html
1.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第五十七条 一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公司: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4.建账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人有限公司: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国有独资公司: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此条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5.清算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一人有限公司:1、成立清算组;2、展开清算工作、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提出清算方案;5、分配剩余财产;6、终结清算工作。(公司法没有说明一人有限公司如何清算注销,这是自行查询的结果。)
国有独资公司:1、董事会决议通过;2、股东批准;3、对外经济贸易局批准;4、成立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5、税务、工商、银行登记注销。(公司法没有说明国有独资公司如何清算注销,这是自行查询的结果。)
6.管理模式: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一人有限公司: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7.盈利模式: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人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此条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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