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接触、网上办——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12/271_1599846917363.gif?width=631&size=556601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今天我们说一下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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