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10 14:02:12

汇发[2014]4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汇发[2014]4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