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10 14:01:05

汇发[2013]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汇发[2013]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