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0-9-7 16:19:47

【连载】灵活用工财税政策汇编——灵活用工篇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财税结算业务中 灵活用工 的相关内容,Tax100特将涉及内容整理于本帖,以供大家学习、查询。本帖为连载帖,后续我们也会进行持续更新~
【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46000-1-1.html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本内容由财税交付中心与税务咨询部联合整理编辑
内容支持:李香泥
内容整理:高睿瞳

zzzzzmh@ 发表于 2020-9-7 16:54:26

先收藏了,期待更新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9-7 17:07:58

zzzzzmh@ 发表于 2020-9-7 16:54
先收藏了,期待更新

:handshake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9-9 15:07:05

【相关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第六批制度创新
【相关链接】http://www.hnftp.gov.cn/zdcx/cxal/202002/t20200224_3260508.html

一、主要做法
一是创新税务登记制度,降低税务登记成本,实现“一次不跑”。推行平台注册信息与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同步共享机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由职业者通过平台完成人脸识别、指纹辨别、录入身份证号码、绑定银行卡号、电子签名等方式实名认证登记基本信息,税务部门即对其信息进行同步采集,视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彻底打破以往平台自由职业者需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认证,并前往税务部门提供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业务场所证明等材料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面对面”办税模式,实现纳税主体身份认定“一次不跑”。

二是依托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减税降费红利,实现“一步到位”。因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且缺乏市场统一规范管理,以往均为按次申报缴税,且每次超过500元都需按收入额的3%缴纳增值税,并按增值税的10%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税所得额超过800元,还需按20%-40%的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按照3%-4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依托信息共享机制后,符合条件的平台自由职业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即视为个体工商户......经认证后仅需按季申报,月应税收入不满10万元(季收入不满30万)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收入0.5%-1.7%的税率征收,大大减轻了自由职业者的税收负担。

三是优化税收征管模式,推行委托代征税款,实现“一站办结”。委托平台经营者作为代缴义务人,一站受理所负责平台自由职业者税务申报工作,平台在支付自由职业者报酬时统一代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相关附加费,在平台注册的自由职业者无须另行申报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9-9 15:09:04

【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108892-1-1.html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解读:这是“灵活用工”一词首次写入人社部的文件中,此前更多地是被各级政府所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对灵活用工模式的认可,在国家政策角度推动企业雇佣理念转变。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9-9 15:09:19

【相关政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
【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160354-1-1.html

五、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
(九)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鼓励商业银行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信贷服务,合理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加强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统计监测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推进失业保险金的线上便利化申领,方便群众办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意见》指出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同时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伴随互联网+的高速信息时代,催生了灵活用工时代,越来越多的行业选择调整全职用工比例,增加灵活用工岗位。这不仅是企业的共识所在,也是未来大势所趋。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9-9 15:23:58

【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政策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206118-1-1.html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五)取消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八)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解读: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了“四免”:
1.免营业执照,对在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符合条件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2.免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3.免租金,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
4.免费提供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等改造为免费的经营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加强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


zzzzzmh@ 发表于 2020-9-9 15:31:30

阿喔鹅 发表于 2020-09-09 15:23:【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政策原文】https://www.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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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6:19:12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2015391/c5157557/content.html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四、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先后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4项经营许可。同时,简化并公开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推行从业人员线上线下异地考试、取消从业人员强制继续教育制度。

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即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流程。

三是推进道路货运经营证照异地办理。为满足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异地运营需要,组织开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了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及年审凭证下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及考核凭证下载,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注销,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普通货运驾驶员学习教育等12个事项的网上办理。

四是有序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2019年,交通运输部联合我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配套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健全完善了网络货运新业态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为道路货运领域平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有效保障运输安全,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实际承运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有相应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减少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制度要求,实际承运人只需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其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由于道路货运普遍跨区域经营,流动性较强,为更好发挥平台经济资源整合的作用,交通运输有关管理制度未要求网络平台注册的货车司机一定要在平台所在地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等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考试“两考合一”,优化培训考试流程;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信息化监测,引导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
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目前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许可事项外,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内的各项许可事项均为后置许可事项,即经营者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时,可自主申请登记相关经营项目,并不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取得该行政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未对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范围的登记顺序作出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减少了重复审批行为,节约了企业成本。平台上的经营者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我局等六部门制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从全程网上办理,压减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以及推进电子化三方面提出了9条措施,明确2020年年底前,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办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六、关于助力区块链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
2017年4月起,我局在深圳、广东、云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针对特定业务和特定票种探索推动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试点票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实际用票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推进相关电子发票事宜。

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月27日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6:30:59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江西省税务局原文链接:https://jiangxi.chinatax.gov.cn/ ... _35867_1468437.html
杨自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议》(第391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灵活用工人员委托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因此,依法应办或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可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连续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为有效避免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的行为,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实名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也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网上采集。对委托办理的,可以出具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在税务登记后,灵活用工人员须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验证。

二、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取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该问题,即: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关于委托平台企业代征税款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税收一般为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属于具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主体,应依法按期自行纳税申报,不属于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但灵活用工人员可授权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四、关于灵活用工人员视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灵活用工人员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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