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6:40:57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重庆市税务局原文链接: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 ... 0211015_329417.html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3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税务局开放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的建议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拓展社会化办税服务资源,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优化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第三方涉税平台接入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符合准入要求的第三方涉税平台(第三方涉税平台是指由税务部门以外的单位开发建设,并对外提供各类办税服务功能的涉税业务办理平台和应用),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可准予接入电子税务局,通过调用电子税务局的服务接口,同税务部门开展业务协作,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目前,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尚未开发和向平台企业开放数据接口,通过自动获取平台企业经营者注册信息、人脸识别等认证信息批量审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功能。

  二、关于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的建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进行委托代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属地税收管辖。您提出的“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的建议,暂不符合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范畴。

  三、关于开放平台企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权限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我局将就代表所提意见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择机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6:56:50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天津市税务局原文链接: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 ... 1022152327711.shtml
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19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7:20:14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陕西省税务局
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739号提案的答复函陕税函〔2022〕188号
陈高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灵活就业平台经济,助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7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内及陕西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充分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陕西省税务局从促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出发,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和服务措施,支持省内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但在我省平台经济税收管理中,仍存在涉税信息共享不完善、征管难度较大等问题。为此,您从完善征收方式、征收对象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契合目前税收服务平台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是关于税收征收方式多样化。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征收、委托代征等,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采用何种征收方式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确定。就灵活用工平台来说,平台上就业的自然人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符合条件的可适用核定征收、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等方式。目前,对灵活用工平台上的纳税人是否适用委托代征方式,税务总局正在进行深入研究,还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关于征收对象多样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平台上注册的纳税人具体选择何种市场主体类型,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涉税行为,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将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
近年来,我省税务部门围绕促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和服务措施,支持省内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一是提供便利。认真研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要求,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提供信息化支撑,为其开展各项涉税业务提供便利,促进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强化服务。开辟专门窗口,为平台企业办理业务提供便利;组织省市局政策专家和业务骨干上门进行政策辅导,为平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防范风险。紧盯少数平台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灵活用工平台摸底调查和风险排查,对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维护好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最后,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支持陕西税收工作发展。您今后如果还有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8月5日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7:34:53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福州市税务局原文链接:http://fujian.chinatax.gov.cn/fz ... 20230508_508395.htm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榕税函〔2023〕57号
尊敬的施华明代表:
  《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1051号)收悉。我单位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电平台企业通过月底汇总发票方式实现私家车充电桩桩主个税汇总代扣代缴权限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私家车充电桩桩主暂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税款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按年计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二、关于税务系统提供API接口支持,方便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在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近年来,税务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举措。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在市场监督部门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直接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同时,私家车充电桩桩主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办企业套餐”功能,即可非接触式办理包括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发票申领等涉税事项,实现“一网通办”。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推进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余茂铃
  联 系 人:林静婷
  联系电话:833723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2023年4月27日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2 17:50:42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官方答复精华汇总——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08号提案的答复原文链接: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 ... t_11896_622387.html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08号提案《关于优化互联网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管理 促进我省灵活用工平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灵活用工业务税收管理情况
(一)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征管理情况
近年来灵活用工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其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复杂多样,给税收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各地发现的灵活用工平台税收风险案例,签订了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转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收入性质、违规转引异地税源、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不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强化管理”原则。因此,浙江省税务局在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管理中强调属地税收征管原则,从严管控税务机关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强化平台对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二)优化灵活用工纳税服务情况
浙江省税务局通过持续优化涉税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为新经济、新业态提供更优质纳税服务。针对互联网“众包服务”行业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地域分散、个人代开发票遵从能力弱、企业获取成本发票困难的问题,浙江省税务局提供了代开发票的汇总代办服务。企业可以在提供交易明细、足额缴纳税费的前提下,为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然人代办税费申报和代开发票,以相对便捷的方式解决取得发票问题。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定期开展抽查复核,有效控制虚开发票风险。

二、关于优化灵活用工平台税收管理的下一步举措
近期,税务总局在废旧物资行业开展了反向开票的试点,为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销售者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提供了便利。

浙江省税务局将密切关注反向开票工作开展情况,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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