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佛山市管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给予年度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
佛房金管〔2015〕10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性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效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除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外,试行对年度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一、年度结转后仍存于专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余额,给予补贴。所谓年度结转,指年底时点。
二、补贴率为年1%,按季计结;中途发生提取、转移(市外)的,按日积数(率)计算补贴。
三、在年度中(1月 1日 至12月 31日 ),新缴存进入职工个人明细的资金,不在本年度补贴范围(待年底结转后才进入下年度补贴范围)。
四、补贴资金由管理中心从业务支出列支。
五、试行时间:2015年 7月 1日 开始。以后年度的补贴,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情况,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每年公示。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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