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青岛市管公积金(已失效)关于对借款申请人出具未婚证明具体要求的通知
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细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统一贷款业务工作标准,现对借款申请人如何出具未婚证明规定如下:
一、仍然按照《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业务标准和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05〕17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同时未婚证明中应体现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点的婚姻状况,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与贷款时点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注:青住金字〔2005〕17号第四条:“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必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未达到目前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无需提供未婚证明。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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