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7 10:12:3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有关操作的通知


    沈住公发〔2014〕15 号
关于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有关操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缓解还贷职工经济压力,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经研究决定,自5月15日起委托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账户定期余额不足代扣时启动活期代扣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且账户余额能够偿还整期贷款额时,则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动进行代扣还款操作,代扣还款的顺序为:先定期后活期;先偿还逾期贷款后偿还当月应还贷款;先偿还罚息、利息后偿还本金;先代扣借款人账户资金后代扣其配偶账户资金。
2.因涉及人数众多,为方便职工办事,5月15日之前已签订原《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无需重新签订协议。中心将通过住房公积金短信平台,对有关职工进行政策调整告知,以满足职工的知情权。5月15日起,中心启用新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新版协议印刷完成前,管理部需人工修改原版协议,并在修改处加盖业务专用章)。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12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有关操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