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二)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按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
二、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三、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或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购买预售房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4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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