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
苏房金〔2008〕59号
各有关单位:
依照国家“控高保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50号文精神,现对市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我市的缴存基数按照《关于开展苏州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08)56号文件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为各8%,最高为各12%。凡高于规定基数和比例标准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纠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的比例应一致,单位管理者与职工、“正式职工”与“招聘职工”、老职工与新职工、长期合同工与短期合同工、高级管理者与一般管理者,都应一视同仁,同一政策、同一比例,一个单位不得存在两种比例。如存有两种比例的单位,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部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zfgjj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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